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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对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的认定意见

对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的认定意见

辽地税发〔2001〕166号
2001-12-04

对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的认定意见

辽地税发[2001]166号

各市地方税务局、财政局、劳动(和社会保障)局:

根据我省参加社会保险企业中,濒临破产倒闭、长期停产、工人长期停发工资、无力缴费企业占有一定比例的实际情况,为进一步夯实社会保险费费源,促进社保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,特制定本意见。

一、审核认定程序

1、由参保单位自主管理并出具书面申请;

2、地税部门按统筹级次会同劳动保障部门、财政部门共同对参保企业进行审核认定,形成认定意见后报政府批准。

二、审核认定标准

1、参保企业停止经营活动一年以上且全体人员连续6个月以上时间停发工资;

2、参保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。

三、无缴费能力企业日常管理

审核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,同时地税部门要会同劳动、财政部门定期对被认定为无缴费能力企业进行跟踪检查,若企业恢复发放工资,从当月起恢复对其征费,并立即责令其补缴以前欠缴费款。

主题词:社会保险费能力意见

抄送:省政府,省社保办,省社保局,省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,各市人民政府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1年12月4日印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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